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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个粉却被误认为是小偷男子怒告粉店名誉侵牛

民生呼声  2022-02-18 10:46 字号: 大 中 小

今年他在地坛庙会租了两个摊位 吃个粉却被误认为是小偷 男子怒告粉店名誉侵权

吃个粉却被误认为是小偷 男子怒告粉店名誉侵权

时间: 11:36 来源: 红时刻 点击:次

红时刻9月4日讯( 郑涛 通讯员 胡淋伟)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取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晚7时左右,家住长沙市岳麓区的陈先生来到当地一家粉店吃粉。在准备买单时,粉店收银员何女士突然指责陈先生前段时间在粉店偷了一百元钱。由于事发时正好是晚饭高峰期,在店里吃饭的人眼光一下就聚在陈先生身上。

年过半百的陈先生当时一下就蒙了,好半天才回过神来,要求何女士讲清楚是怎么回事。但是何女士一口咬定陈先生是小偷,并叫来店里其他工作人员,要求陈先生赔偿损失。双方由此产生更大的争执,并报了警。

以后民警调取了粉店视频监控,发现原来是何女士认错了人,才致使事情的发生。在民警的调解之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陈先生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不能接受粉店和何女士的口头(短信)道歉,便将此案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粉店和何女士采取适当的方式公然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岳麓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取得的社会评价进行保有、保护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本案中,何女士误认为陈先生为偷钱的人,并在用餐的公众场合指责陈先生,其行为显然侮辱了陈先生的人格,伤害了陈先生的名誉,侵害了陈先生的合法权益。何女士的侵权行为系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产生,由此产生的应由其用人单位予以承担。虽然在纠纷产生后,何女士和用人单位通过口头和短信的形式向陈先生进行了赔礼道歉,但其侵权行为发生在粉店内,陈先生要求以张贴书面道歉信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的主张,公道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岳麓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粉店以书面致歉信的情势向陈先生赔礼道歉,并将该致歉信张贴在粉店门口,支付陈先生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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