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的
民生呼声 2019-07-02 15:10 字号: 大 中 小
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的通知
武民政〔2016〕14号局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经局党组同意,现将《武汉市民政局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 2016年2月18日 武汉市民政局廉政谈话和函询制度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市民政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大党内监督力度,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根据不同情况和工作需要,分为廉政责任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对象: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 (二)局直属单位班子成员; (三)新提拔任职的局管干部; (四)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廉政责任谈话是指局党组书记与党组成员,局分管领导与所分管局属单位负责人、机关处室负责人的谈话。谈话主要是交流、了解谈话对象所在单位或处室及本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对所在单位或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评议、现场测评等活动中排名靠后或满意率低于80%的,向谈话对象了解情况并作出提醒;向谈话对象通报群众对其个人或所在单位廉洁情况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和建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新提拔任职的局管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三)廉政约谈是指通过政风行风检查、群众来信来访和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此与相关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严重性和危害性,早敲警钟
,防微杜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四)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讲清群众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后果及危害,并提出处理和纠正的具体意见。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具体职责和分工分别组织进行。 (二)廉政责任谈话,由局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谈话形式以个别谈话为主,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并做好谈话记录;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约谈或在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期间进行谈话。 (三)任职廉政谈话,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视具体情况,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四)廉政约谈,在初步了解情况后及时进行,具体由驻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与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五)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弄清情况后进行,具体由驻局纪检组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六)谈话结束后,负责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于年底报驻局纪检组。此表不入个人档案,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纪检部门掌握情况和统计使用,应妥善保管。 第五条廉政谈话要求: (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谈话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二)廉政责任谈话、任职廉政谈话、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由组织人事处或驻局纪检组提出建议,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重要谈话须报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三)谈话人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与谈话人应及时向局党组汇报谈话情况。廉政约谈和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驻局纪检组。 二、函询制度 第六条对向局党组及驻局纪检组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视其性质、情节,认为需要函询的,报经局党组主要领导或驻局纪检组主要领导同意后,摘要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作出书面回复。 第七条被函询的干部要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天内向局党组或驻局纪检组书面回复有关问题的真实情况。无故不按时回复的,除对本人批评教育外,还要到驻局纪检组当面说明情况,并写出书面回复材料。 第八条干部的回复材料,要及时报送分管局领导审阅。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局党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驻局纪检组深入调查核实或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属一般问题的,及时提醒本人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者,限期改正。 第九条群众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问题,任何人不得对反映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驻局纪检组应将函询通知直接寄达或当面送达被函询的干部本人,并注意做好函询内容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被函询的干部要严肃认真地对待组织的函询。要积极配合、认真协助组织上搞清问题。对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隐瞒事实真相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驻局纪检组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处或者驻局纪检组会同组织人事处,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调离岗位或降职、免职;构成违纪违法的,移交执纪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二条驻局纪检组具体负责函询材料寄转和回复的受理工作,函询完毕要将函询、回复材料整理好,归档保存,作为考察任用干部时的参考。 三、有关要求 第十三条要把廉政谈话和函询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驻局纪检组要加强对廉政谈话和函询效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和落实。涉及重要问题及人员的谈话和函询,承办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的督办。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驻局纪检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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