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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阳

民生舆情  2019-07-09 04:09 字号: 大 中 小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阳木业)

港南环罚字〔2016〕17号

贵港市星阳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37791291496

法人代表:甘启平

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原广西田丰农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内(玉贵公路西南、市三水铝厂西北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港南区八塘镇原广西田丰农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内的胶合板生产项目,属于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2016年7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共1份;

(三)2016年7月1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共1份;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非工矿企业类)现场监察记录》共1份;

(五)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贵港市星阳木业有限公司停止生产的通知》(港南环监〔2016〕141号)共1份;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合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6年7月19日下文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我局于7月20日对以上文书进行了送达,你公司逾期未进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6年7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港南环罚告字〔2016〕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港南环告听字〔2016〕17号)及其7月20日《送达回执》。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只有裁量权若干意见》(环发〔2009〕24号)有关精神,我局决定:

(一) 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

(二) 对你公司处以叁仟伍佰元(35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停止生产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当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胶合板项目的生产。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贵港市港南区国库(户名:贵港市港南区财政局,帐号:611957503772,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市江南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按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港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港市港南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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